交易所公告

加强招标投标综合监管工作的思考

更新时间: 2012-01-10     浏览次数: 2702    文章来源:青海日报

一、我省招标投标综合监管工作的基本现状

对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按照国务院的职责分工,分别由有关行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这一招标投标监督管理体制对招标投标活动的行政监督起到了一定的作用。但是这种分散的监督管理存在部门分割、条块管理、政出多门、政策法规不统一等弊端,缺乏综合监督管理,为进一步创新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机制,构筑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的有效工作体系,建立规范有序的市场经济秩序,2010年8月,省委、省政府决定在原省工程建设成套局的基础上,组建成立了青海省招标投标监督管理局(挂青海省招标投标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牌子)。其主要目的就是强化政府对招标投标工作的综合监管,提高政府公共服务的水平,对现有我省各行业监管体制、行业主管部门的职责分工不做新的调整的前提下,从加强统一管理和综合协调服务的角度,进行招标投标综合监督管理。

我省招标投标综合监管机构的成立与发展,标志着我省招投标市场运作和管理工作向规范化和制度化又迈出了重要一步,对于我省进一步创新招投标管理体制,改善投资环境,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利益和招投标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促进全省经济社会健康发展等方面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二、新形势下进一步加强招标投标综合监管工作的对策与思路

完善我省招标投标各项法规制度。 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常务会讨论通过的将于2012年2月1日开始实施的《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制定“青海省实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办法”。进一步理顺和明确综合监管和行业监管的关系。招投标制度必须保持统一和协调。各地区、各部门要加快招投标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清理工作,修改或废止与《招标投标法》和《行政许可法》以及《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相抵触的规定。

推进招标投标综合交易市场建设。整合利用好各类有形市场资源,逐步将我省工程建设、政府采购、药品购销、产权交易、土地转让等统一纳入综合招标投标交易场所集中交易,做到“统一进场、行业监督、行政监察”。加快电子招标投标步伐,降低招标投标社会成本,利用青海省招标投标网站发布招标信息、受理招标备案、下载招标文件、电子标书投标、随机抽取评标专家、电子评标。建立好招标投标信用平台,定期公布违规的招标人和投标人黑名单,网上建立招标人、投标人信息反馈渠道等措施,将招投标活动纳入网络化管理,用电子高科技手段治理招标投标市场违法违规行为,以此消除现行招投标制度中因人为因素而造成的种种弊端。

加强招标代理机构和评标专家的管理。严格招标代理机构的资格认定工作,加快招标代理机构实行脱钩改制工作的进程,逐步放开招标代理市场,引导招标代理机构推向市场,做大做强。建立健全招标代理市场准入和退出制度。强化招标代理从业人员培训,提高其业务素质。加强对评标专家和评标活动的管理和监督,继续对我省现有分散的专家库进行整合,完善我省综合评标专家库,加强对评标专家的日常考核、评价和动态管理,严明评标纪律,对评标专家在评标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要严肃查处。

完善招标投标市场诚信体系建设。对招标投标企业建立信用评价制度,建立全省统一的工程招标投标违法行为公告平台和信用档案,各地将工程招标投标违法行为记录按规定上传到平台上,并提供便捷的查询功能,使得违法企业一地受罚,处处受制,增加企业的违法成本,促进企业自律。 要逐步建立统一的信用信息平台、统一的信用评价标准、统一的信用法规体系、统一的信用奖惩机制。

建立招标投标市场检查联动机制。加强中标后的监督管理就是加强对中标人不履行中标义务的监管、对中标后的工程造价及施工合同监管、对中标企业及施工现场管理人员岗位跟踪监管、对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的跟踪监管、对中标项目资金管理情况监管、对工程竣工验收结算监管形成联动机制,联合检查,为加强工程招标投标中标后的监督管理,确保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落实做出努力。

不断改进招标投标行政监督机制。各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要严格按照《招标投标法》和国务院以及我省规定的职责分工,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加强管理,改进招投标行政监督工作,处理好分工与合作的关系。 加强对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检查。加大对串标、围标,转包、违法分包行为的查处力度。各级行政监察部门应当加强对招投标执法活动的监督,严厉查处招投标活动中的腐败和不正之风。切实规范招投标行政监督部门的工作,加强招投标监督管理队伍建设,提高依法行政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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